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成刚、襄城县通达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付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成刚、襄城县通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付元本金40万元及2014年1月17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43万元,2018年7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本金40万元、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付元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