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25 11:05:0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鲜丽:
本院受理欧阳恒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欧阳恒的诉讼请求是: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16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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