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晓诉你与吕小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晓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9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4月1日止;以9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志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2000元,由原告刘志晓负担2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