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朱军伟、朱强垒:
本院受理原告郅彩敏诉你与被告方华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郅彩敏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立即停止执行河南省襄城县广城和广城和家园12号楼3单元101室的房屋(许商品房预售字2011009号),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二、判令确认原告郅彩敏与第三人朱军伟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确认位于河南省襄城县广城和广城和家园12号楼3单元101室的房屋(许商品房预售字2011009号)归原告所有;(房价360000元)。三、判令第三人朱军伟协助和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