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姚铖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风诉你与姚爱敏、黎锦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风借款14264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42645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黎锦珂对第一项中1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利息计算办法: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晓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660元,由原告李晓风负担17960元,被告姚爱敏、黎锦珂负担17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