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姚铖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风诉你与姚爱敏、黎锦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上诉人姚爱敏、黎锦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025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姚爱敏对被上诉人借款中被上诉人转账给姚铖龙的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不承担责任。2、改判上诉人黎锦珂不承担担保还款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