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9-26 17:12:1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祝黑子:
本院受理原告藏井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判决结果如下:不准予原告藏井波与被告祝黑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藏井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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