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克:
本院受理陈荣梅诉你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崔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荣梅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8月17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息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崔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荣梅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崔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