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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4-15 09:48:2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李浩杰、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史彩红、李国和、张学红、刘保怀、毛帅兵、张永鑫、王永川、贾永建、田晓永、杨利娜、马永奇、李见伟、闫亚隆、潘建兄、段辉亚、王绍正、张宗许、贾铁套、张金伟、毛克华、颜江龙、赵国江、朱国香、何燕飞、鲁伟超、李欢欢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91号、163号、190号、164号、189号、188号、192号、175号、171号、198号、211号、194号、210号、195号、199号、206号、241号、233号、248号、236号、247号、249号、234号、235号、250号、2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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