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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4-22 09:45:1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李浩杰、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牛战涛、李梅、李晓阳、梅竹村、张校辉、苗振伟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288号、290号、293号、291号、292号、2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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