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浩杰、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牛战涛、李梅、李晓阳、梅竹村、张校辉、苗振伟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288号、290号、293号、291号、292号、2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