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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8-23 09:41:2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浩杰、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靳喜民、孙晓举、朱红英、杨党生、杨帅锋、杨锁、石泰峰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215号、1145号、1143号、1273号、1274号、1272号、12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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