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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8-31 09:40:3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金镯

 本院受理原告钱翠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1025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金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翠枝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款日止)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金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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