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娥:
本院受理李志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卫货款1000元及利息,计息办法:按本金1000元,自2016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志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