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中原、驻马店市四方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红晓诉你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胡中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红晓运输费93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1月7日起,以936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郭红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胡中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 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