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钱军亮:
本院受理原告徐奇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钱军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奇峰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4月11日起,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被告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徐奇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钱军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 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