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9-04 17:05:0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许灰: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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