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国仁、李然: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龙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冯国仁、李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小龙货款362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8月3日起,以3628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被告冯国仁、李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 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