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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8-14 16:50:0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顺仙、刘思梦、刘思佳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聚诉你与被告孙公民、第三人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张国聚上诉状,原告张国聚的上诉请求是: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确认上诉人张国聚是清华源23号楼剩余工程款债权人;停止对留存于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清华源23号楼剩余工程款的执行;追回已交付给被上诉人孙公民的清华源23号楼工程款96万元;解除对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八七名苑”八号楼东单元8层中户22庭房屋的查封,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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