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秀刚:
本院受理原告唐乃金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秀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乃金租赁费15720.4元,并返还原告唐乃金工字钢(规格:16公分)363.5米。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被告杨秀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