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顺仙、刘思梦、刘思佳: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聚诉你与被告孙公民、第三人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国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张国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