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强、吕小鸽: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强、吕小鸽偿还原告刘志晓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4年11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得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8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