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震豹:
本院受理的原告屈怪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归还台湾产“中华新野狼”125摩托一辆,原价16000元,现价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