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花卫:
本院受理原告侯印克诉你与朱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2709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花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侯印克借款54000元。二、驳回原告侯印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侯印克负担350元,被告王花卫负担1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