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丙寅: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马丙寅偿还借款本金壹万元整,和到期未归还壹万元借款的壹年零伍个月利息计:肆佰贰拾五元整。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