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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7-20 17:32:2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贾亚单:

本院受理原告林万胜与被告贾亚单、张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21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贾亚单、张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万胜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8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已支付利息超出部分2000元在执行时一并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林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原告林万胜负担340元,被告贾亚单、张向辉负担2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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