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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6-07 16:58:0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甄洪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峰诉你与王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王佰艳,上诉人请求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025民初177号之一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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