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康晓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权诉你与靳兴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伟权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康晓斌支付垫付款案件款30万元,并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照年利息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康晓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三十日。本院定于2018年6月25日下午3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