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6-21 15:31:3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焦云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闯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焦云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闯峰借2万元,并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71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焦云浩已支付的1000元在执行时一并予以扣减。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焦云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