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焦云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闯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焦云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闯峰借款2万元,并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焦云浩已支付的1000元在执行时一并予以扣减。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焦云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