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6-19 09:15:2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蒋帅广:
本院受理原告张豪鑫诉你及李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豪鑫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张豪鑫撤回对你的起诉。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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