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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6-15 16:55:2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胡会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纲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间届满之日起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依你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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