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铖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风诉被告姚爱敏、黎锦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姚爱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2500元,及以14825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黎锦珂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000元借款本金及该1000000元借款自2015年3月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31日下午3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