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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5-25 09:50:4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林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婷与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李晓婷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晓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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