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崔锋:
本院受理原告董少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少鹏款367500元,并以24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崔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