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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6-01 16:16:0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襄城县皓天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92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襄城县皓天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00万元及93288.27元利息,并按本金400万元,月息0.475%,自20168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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