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郭现甫: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素清与被告郭现甫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素清负担。本判决未发生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襄城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