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党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杨伟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豫1025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党晓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伟刚借款本金7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党晓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