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勋、张云香:
本院受理李会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建勋、张云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会茹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本金7万元,月息2%,自2017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文景仁、王爱玲、张向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李会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