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04 17:11:0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贾臣柱:
本院受理原告方华义诉被告崔银锁、贾臣柱、李素平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予原告方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华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五月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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