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振强:
本院受理原告常丽娜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王振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窗口订金10300元。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王振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