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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21 17:02:3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振强:

 本院受理原告常丽娜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王振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窗口订金10300元。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王振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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