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宋德龙:
本院受理原告步春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宋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步春光货款13482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34828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步春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步春光负担100,被告宋德龙负担2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