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二龙、余小荣:
本院受理原告杨福修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张二龙、余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福修货款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至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福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杨福修负担310元,被告张二龙、余小荣负担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