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占优:
本院受理原告杨铁山诉你与纪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占优、纪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铁山借款本金9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91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铁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20元,由原告杨铁山负担6720元,被告杨占优负担1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