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8 17:07:0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郭永杰:
本院受理原告曹旭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7月27日上午10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