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3-19 09:39:4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杨志善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后被告杨志善提起上诉,因你公司长期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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