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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3-10 10:20:0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吴震豹:

本院受理原告屈怪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2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怪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到期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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