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巫明超:
本院受理李荣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许原告李荣荣与被告巫明超离婚;二、婚生子巫奕辰由被告巫明超抚养,由李荣荣每月支付抚养费360元,直至其子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支付办法:2018年当年的抚养费自2018年5月起算,共8个月计28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以后每年的抚养费4320元,于每年的7月1日前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