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穆少勇:
本院受理原告余星亚诉你与黄林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穆少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并支付原告2017年4月26日之前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57358元及该笔借款本金14万元自2017年4月27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黄林召对该笔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