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红宾、襄城县喜盈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爱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爱玲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3200(利息计算方法:按本金40000元,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2日,共计23200元);被告襄城县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周爱玲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