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永祥、赵永强:
本院受理康克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黄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偿还原告康克飞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本金11万元,年息6%,自2014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赵永强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康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