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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4-26 10:07:0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闫雷生:

本院受理原告闫鑫鑫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闫雷生自201511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闫鑫鑫抚养费610原,201511-12月月共2个月的抚养费1220原于2016531日前支付,自2016年始于每年度12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7320原,至原告闫鑫鑫18周岁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到期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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